哪些官员处分需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?

发布于:2025-06-10

什么情形下,对党员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,且需经过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?

是不是中央委员、中央候补委员严重违纪违法,被中纪委开除党籍,都需要经过“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”,且“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,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”呢?党纪处分程序是怎样规定的呢?
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曾刊发《纪法百科 | 实施党纪处分的程序》,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,对此有明确解释:

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、候补委员给以处分的程序——

给以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: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,给以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,报党中央批准。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,给以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,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。

给以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: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、候补委员,给以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,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。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,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。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,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,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。

对严重触犯刑律的: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,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;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,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。